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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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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編輯:龍盾保安 更新:2013-01-21 查看:0

物業管理區域内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确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确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讨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内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确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确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将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内恢複原狀。

第五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内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複原狀。

第五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将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内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财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

  物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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